教育部40号令规定,七种行为属于学术不端,必须严肃查处

论文 徐 自远 4555℃

官场存在权力腐败,学场存在学术腐败,这两种腐败都为公众所不能接受,因为其共同特点是谋取不当利益或是不义之利,既破坏社会公平,也践踏公序良俗。这些年,治理权力腐败成效卓著,取得了压倒性胜利,百姓称快。学术腐败也正在有效治理当中,已经形成强大的舆论环境,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为了治理高校学术腐败,2016年6月16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发布第40号教育部令,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此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现在高校系统,特别是教育部所属高校,在查处学术腐败时,都是依照此令办理。那么,这个《办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1、什么是学术不端行为?

此《办法》规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这就是说,凡是高校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准则和学术诚信,都是应该查处的学术不端行为。

当然,这只是定义,并不是查处学术不端的具体依据。这里有两个关键词语: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至于什么是学术准则,什么是学术诚信,范围实在太广,内容实在丰富,所以还得有细化条款,《办法》中也有相应规定。

2、学术不端行为有哪些?

这才是重点啊,你注意。《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3、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

有人可能认为,如果对不上这七条,岂不是算学术不端,就可以大胆而为。其实,并不是这样的,这种理解大错特错,因为《办法》规定的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比这种理解的范围要宽得多。

如果将上述七款内容分一下类,可以分为五个方面:

第一,涉及成果方面的行为,这就是前三款。总之,不能造假,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一切应该都是真的,都是自己的,不能造假。

第二,涉及署名方面的行为,这就是第四款。总之,不能无中生有,研究了才能署名,没有研究就不能署名,也不能是参与研究了不署他的名。

第三,涉及成果使用的行为,这就是第五款。总之,不能编造学术成果,有什么成果就是什么成果,不能编造成果,不能把别人的成果写成自己的成果。

第四,涉及论文买卖的行为,这就是第六款。总之,论文应该是自己写的,不能是别人写的。不过,要鉴别这一个那是极其困难的。这个,你是懂的。

除了这四点之外,最最重要的是第五点。如果你仅仅认为上述几点才是学术不端,那是因为你没有看第七款,或是你不理解第七款。

第五,涉及其它规则禁止的行为,这就是第七款,是非常关键的一条。总之,不要以为《办法》没有规定的,就不是学术不端,就平安无事。这第七款可不是这个意思,它是兜底条款——除了前六款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之外,还有各个方面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都是认定的依据,而且学校自己还可以规定学术不端行为。所以,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范围是很大的。

4、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该谁认定和处理?

现实当中,如果一个人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发现其学术不端行为,自然由所在单位处理。但是,有一些人频繁调动单位,这又该谁处理呢?还有一些人级别比较高,又该如何处理呢?

《办法》第五条规定,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第十四条还规定,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结合这两条,可以理解为,谁的人出了问题,谁就负责调查处理。

总之,各扫门前雪,人归你管,事就归你管,这是高校的责任。但是,这里面也比较复杂。比如张某在甲单位发生了学术不端行为,调到乙单位之后才被发现,这又该谁处理?估计是,甲单位负责调查认定,乙单位负责纪律处分。当然,这里面还是有些复杂,并不是这么简单。这得看第二十九条。

5、被认定为学术不端,将会受到何种惩罚?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看清楚“依职权”三个字吧!上述五款是学校能够直接有权决定的,如果学校无权决定或是已经管不着学术不端者怎么办?第二十九条还规定:

(1)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其实,“依职权”三个字还有一层意思,那就是谁有权管人,谁就有责管事。高校只能处理自己能够管理的人的学术腐败问题。对于自己不能管理的人所发生的学术腐败,自然由能够管得着他的机构去处理,高校是不会为难的。

6、对于学术不端行为,高校该查而不查又该怎么办?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应该知道,中国是层级管理,单位之内有层次,单位与单位之间也有层次,一级管一级,下级不管,自然有上级监督、促使它管。

第三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7、多年前抄袭的论文现在才被发现,又该如何处理?

在目前社会环境之下,一切都是公开透明的。论文是公开发表的,许多人都在查阅,即使作者本人没有发现别人抄袭自己的学术论文,别人在查阅资料时也会发现,搞学术腐败的风险是极高的。不象以前,论文只有纸质版,查阅对比不方便。现在,网上一搜,相同内容的文章立即全部显现出来,再一阅读,是不是抄袭一看就知,再看一看发表时间,谁抄袭谁就很清楚了。所以,论文抄袭者,骗得了一时,骗不了长久,骗得了自己,骗不了别人。

有的问,为何多年前发生的抄袭,现在才被发现?这是因为,以前的学术期刊都是纸质版,如果自己没有订阅,只能到图书馆查阅,发现抄袭行为并不容易。一些人也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所以大胆妄为。现在,原来的纸质期刊也都变成了电子版本,同时能够通过网络搜索出来,所以一些多年前发生的抄袭事件,现在陆续被发现,当事者也被处理。

不得不说,过去的一些抄袭者,确实懒得出奇,把别人的论文直接拿来,只是改一下作者姓名,其他一字不动,等于立此存照,可笑之极。也不得不说,老天有眼,真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多年前限于技术手段,纸质期刊对比不容易,抄袭难以发现,谁知道现在这么方便,这么容易,这是当年抄袭者连做梦都是不会想到的。

那么,按照《办法》这又该如何处理多年前的抄袭行为呢?《办法》虽然规定从2016年9月1日施行,但并未限制对以前抄袭行为的追溯效力,即使是以前发生的学术腐败,现在照样可根据《办法》进行查处。

其实,《办法》更多的是一些程序方面的规定,而学术腐败内容方面的规定早就有之,现在是学术腐败,多年前同样是学术腐败,只是因为现在才被发现而已,所以也得按照现在规定的程序进行查办。对此,你有何高见,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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