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5年,“最年轻院士”李宁贪污案一审宣判。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3日)对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及同案被告人张磊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李宁、张磊有期徒刑十二年和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和二十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庭审中,李宁拒不认罪,其辩护人也作了无罪辩护,法院查明的事实是什么?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什么?专家对此类案件的预防又有何分析和建议?
李宁案并非个案
研究人员套取科研经费时有发生
李宁案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是因为李宁作为我国动物转基因研究领域科学家的特殊身份及其曾作出的科研贡献,也因为此案5年内两次开庭,至今才有了一审判决,更因为此案对科技领域、教育领域反腐败以及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徐岱教授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2019年生效判决的检索,发现李宁案并不是个案。
徐岱:“以‘贪污罪’为‘刑事案由’,以‘科研经费’为全文检索关键词, 2014年-2019年间共检索出有效刑事判决书共计67份;以‘科研经费’为全文检索关键词, 2014年至2019年间共检索出有效刑事判决书116份,检索出的刑事判决书中,仅有一例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可见,套取科研经费的案件基本上是围绕贪污罪进行认定的,且犯罪主体多数是高校和研究机构人员。”
吉林松原中院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宁利用所担任的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课题组负责人以及负责管理多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同被告人张磊采取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占套取总额的82%,其余的是试验后的淘汰动物及牛奶售出款,以及李宁本人名下和他人名下的课题经费结余款。上述款项均被李宁、张磊转入李宁个人控制的账户并用于投资多家公司。
徐岱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分析: “常见套取科研经费的方式有编制虚假预算、用虚假发票,包括并非实际用于科研经费所开具的、形式上真实合法的发票冲账、以他人名义领取劳务费等手段,将国家拨付的科研经费冲账套取。”
审判长:深感惋惜,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庭审中李宁拒不认罪,其辩护人也作了无罪辩护,审判长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法庭尊重和保障了李宁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了李宁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李宁同张磊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近年来国家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不断调整,按照最新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依据李宁、张磊名下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进行核减,对核减后的345万余元可不再作犯罪评价,但该数额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司法原则。
审判长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李宁作为我国动物转基因研究领域科学家的特殊身份及其曾作出的科研贡献,对他因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刑罚,合议庭深感惋惜。但是刑法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徐岱:“预防永远优于事后处罚,规范科研经费管理,降低科研人员刑事风险则是重中之重。首先建议构建科经费管理体制、构成犯罪也应依法处罚的模式。”
充分支持科研人员创新研究
同时对科研领域腐败零容忍
徐岱分析:“科研创新的特质就在于不确定性,无法设计、不可预测,科研思路随时可能发生改变。科研这些特点要求国家管理政策制度更加灵活、效率更高,更重要的是将科研人员从简单繁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在被充分信任的条件下开展创造性的工作。”
专家指出,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的并非一概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从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的情节、数额、行为动机、法益侵害后果等多方面加以认定。追究套取纵向科研经费的案件不能过于机械与严苛,要结合法治精神,区别对待。尤其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徐岱:“结合李宁案,我们看到司法机关充分考虑科技创新、科研成果转化中的新问题,也区分科研人员合法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经费之间的界限,这充分体现了司法善行的法治精神,也提高了司法公信力。这是刑事法治建设中最为坚定的司法担当。”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高铭暄撰文表示,“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是我国反腐败斗争中坚持的重要方针,“李宁贪污科研经费案”对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腐败案件的侦办,以及科研活动中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等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最年轻院士”李宁获刑12年,法院查明的事实触目惊心……http://t.zijieimg.com/q8VsyJ/